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18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
代 理 人 高于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麗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,
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
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,
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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