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1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
代 理 人 潘秀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關正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,
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伍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
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
算之利息,暨按延滯第一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
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
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
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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