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8151號
SLDV,103,司促,8151,20140522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1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
代 理 人 潘秀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關正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伍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
 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
  算之利息,暨按延滯第一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
  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
  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
  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