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8025號
SLDV,103,司促,8025,2014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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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02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
代 理 人 黃淑蘚
代 理 人 蔡瑞賢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來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肆佰貳拾叁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
  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壹佰捌拾天(含)以內者,
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壹佰捌拾天以上者,按上開
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壹拾壹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新台幣叁仟陸佰元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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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