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02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
代 理 人 黃淑蘚
代 理 人 蔡瑞賢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來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肆佰貳拾叁元,及自民
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
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壹佰捌拾天(含)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壹佰捌拾天以上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壹拾壹元,及自
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新台幣叁仟陸佰元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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