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7987號
SLDV,103,司促,7987,2014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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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
代 理 人 周季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賴信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叁佰叁拾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
  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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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