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
代 理 人 周季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賴信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叁佰叁拾元,及
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
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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