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7980號
SLDV,103,司促,7980,2014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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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9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陳姿旻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鄭秉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
  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
 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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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