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9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陳姿旻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鄭秉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,及自
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
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
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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