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8號
上 訴 人 林伊珉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瑪妮因106年度家訴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0,
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,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邱文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