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72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
代 理 人 姚陵陵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錢慧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陸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叁佰柒拾柒元,
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
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.二五計算
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叁拾壹元,及其
中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四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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