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7669號
SLDV,103,司促,7669,20140513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66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陳振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魏旭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七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