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7590號
SLDV,103,司促,7590,2014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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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59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瑀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家晨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祤豐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林碧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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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瑀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祤豐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