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7440號
SLDV,103,司促,7440,2014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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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4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長虹公園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梁秀真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仲磊
法定代理人 王翠霞
法定代理人 陳肇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 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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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