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邱智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陸拾玖元,及其
中新臺幣叁萬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邱智明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
循環信用貸款契約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
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
明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30,000元整。(二)利息計算
: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
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利息。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,469元整。(
三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
止,以本金新臺幣30,0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
。(四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300元整。又按契約第十一條
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
到期,詎料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,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
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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