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35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須偉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
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.三三計
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