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7304號
SLDV,103,司促,7304,2014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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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學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玖佰肆拾玖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3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吳學庸 431│自民國 103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八│
│  │2079元│0000000000│04月 02日  │      │.七五    │
│  │   │908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吳學庸 431│自民國 103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7270元│0000000000│04月 02日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908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吳學庸 543│自民國 103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八│
│  │42125 │0000000000│04月 25日  │      │.七五    │
│  │元  │307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吳學庸 543│自民國 103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70259 │0000000000│04月 25日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307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吳學庸於民國80年9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  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、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2年1
  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4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
  657元及費用12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
 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"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,係將
  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
  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
  之日止。",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。
  緣相對人吳學庸於民國88年6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  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、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2年9
 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4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
  8859元及費用15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
 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"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,係將
  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
  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
  之日止。",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。
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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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