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7293號
SLDV,103,司促,7293,2014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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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29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鄭尉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柒佰捌拾貳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  百分之七.二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新臺幣玖佰伍拾肆元計算之違約金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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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