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7119號
SLDV,103,司促,7119,2014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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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11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佳仕康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心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安達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鐵邁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伍仟陸佰伍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
 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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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達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佳仕康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仕康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