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7072號
SLDV,103,司促,7072,20140505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07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金京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陸佰零捌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肆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