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7040號
SLDV,103,司促,7040,2014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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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0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
代 理 人 謝明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鄭俊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肆拾貳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,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.八計算之利息,
 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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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