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0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蔡春月即張宜然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景宇即張宜然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慧芬即張宜然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沁芬即張宜然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張宜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
幣肆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壹拾
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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