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6963號
SLDV,103,司促,6963,2014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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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96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陳順發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問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,及自如附表所示之
 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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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96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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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    票    日│票  面  金 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票 據 號 碼 │
│號│           │   (新臺幣)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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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102年5月30日     │500,000元       │102年5月30日     │SL0000000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2年6月30日     │300,000元       │102年7月1日      │SL0000000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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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