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江竣墉即江慶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,及自
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