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90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王卿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余平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叁佰陸拾肆元,
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
八日起五個月內(含)以每個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
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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