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6855號
SLDV,103,司促,6855,2014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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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85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干順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零叁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捌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之利息
  ,暨按延滯第一期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期須給付
  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期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
 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干順益於102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 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
 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
  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 (二)債務人迄103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5,803元整未為
  清償(含消費款34,682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,121元整),雖
 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
 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
 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34,682元整自103年04月14
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.97%計算之利息,另以每月為一
  期,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: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
  ,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,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
  整之違約金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,以三
  期為限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  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  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   謹   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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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