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904號
TCDV,103,司促,2904,20140211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904號
債 權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

法定代理人 江綺雯 
代 理 人 李曉芹 

債 務 人 陳黃取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,及自本支付
 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  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玲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