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959號
TCDV,103,司促,1959,2014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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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59號
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


債 務 人 陳美義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肆拾捌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相對人陳美義 於民國(下同)92年09月01日書立點金
 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,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
  。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(現
  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),利率則以年利率17﹪按月固定
  計息(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),若有遲延,依核准貸
  款額度24,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(現金卡貸款約定
  事項第七條)。
  (二)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,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
  ,至95年11月12日後即分文未繳,積欠金額達新臺幣21,993
  元正。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,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,借
  款視為全部到期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,
 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
  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
  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竹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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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