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39125號
TCDV,102,司促,39125,201311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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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9125號
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
法定代理人 史瑞田 


債 務 人 余智傳 

債 務 人 余天賜 

 
一、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史鑾美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
  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
 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,民法第1148條第2項分
  別定有明文。查被繼承人史鑾美於民國98年7月10日死亡,
  其繼承人對其債務僅負限定責任,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超
  過前開部分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  一之效力。
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 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




書記官 陳惠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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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