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2年度,242號
KSDV,102,司拍,242,2013062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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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拍字第242號
 
聲 請 人 蔡昌頴 
非訟代理人 徐士玄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正欽呂正川林呂春鳳呂正全、呂正
興、呂曾菊呂安淑呂濤呂欣恩呂佳紛、呂鄭素貞、呂淑
玲、呂俊宏呂淑君呂淑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地號930號、建號685號之最新土地
  及建物登記謄本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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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