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42號
聲 請 人 蔡昌頴
非訟代理人 徐士玄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正欽、呂正川、林呂春鳳、呂正全、呂正
興、呂曾菊、呂安淑、呂濤、呂欣恩、呂佳紛、呂鄭素貞、呂淑
玲、呂俊宏、呂淑君、呂淑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地號930號、建號685號之最新土地
及建物登記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