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
代 理 人 張姵晨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歐姿秀(即張晉碩之繼承人)
張培衡(即張晉碩之繼承人)
張力常(即張晉碩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晉碩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叁仟叁佰玖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叁拾
肆萬陸仟貳佰壹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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