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30084號
TPDV,101,司促,30084,20130102,4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3008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青泉岡社區管理委員會
 
法定代理人 劉一達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沈雅筠
 
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0日所
為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補充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應增列「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柒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訟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,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,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 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支 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,應予補充 。另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30084 號支付命令之債權人請求 之原因事實亦併附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債務人如未於本裁定(支付命令)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,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