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1774號
TCDV,102,司促,1774,2013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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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774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


債 務 人 楊倫明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柒佰貳拾壹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0一年十
  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另聲請人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【下
      稱「滙豐(台灣)」】業於民國(下同)99年05月
      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,將香港上海滙豐
      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、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(
      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依行政院金融監督
      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
      號函令,核准在案。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
      規定,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
      知,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。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
      法分割讓予,特此敘明。
  (二)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,並持有債權人
     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,卡號4518308456753478,簽
      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163721元整,自最後一次
      消費繳款日,民國101年12月6日迄未清償。案經債
      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未獲全數清償,故債務
     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  (三)、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:各筆循環信用之
      計算,係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
     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
      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﹝元以下四捨五入
      ﹞。另正、附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
      前揭約定條款第三條約定,互負連帶責任,就前項
     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      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
      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
      令,以維權益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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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