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443號
PCDV,102,司促,5443,201301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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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443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
債 務 人 顏鱗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肆仟零壹拾伍元
  ,及其中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
 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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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