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施世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嘉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月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零陸拾玖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零陸拾玖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零陸拾玖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五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八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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