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0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簡辰煒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簡義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柒拾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2年度司促字第801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簡辰煒、簡│自民國101年0│至民國102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7478元│義良 │8月29日起 │1月08日止 │八三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 │ │1月09日起 │ │八三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簡辰煒、簡│自民國101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7478元│義良 │9月30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簡辰煒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簡義良為連帶
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 筆,金額總計
為新臺幣(下同)7,478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
完成( 含休退學) 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
分12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,倘借款
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
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
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
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
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簡辰煒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
欠本金7,478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
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
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簡義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
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
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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