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787號
SLDV,102,司促,787,2013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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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78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許月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叁拾陸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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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