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741號
SLDV,102,司促,741,2013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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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74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
代 理 人 林步青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甄千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零柒元,及
  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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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