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4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牛東湖即牛明宗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牛月蘭即牛明宗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牛月娥即牛明宗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肆拾壹元,
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,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
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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