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643號
SLDV,102,司促,643,2013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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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64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牛東湖即牛明宗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牛月蘭即牛明宗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牛月娥即牛明宗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肆拾壹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,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
 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
  息,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  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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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