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1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姚欣宜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洪俊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零柒元,及其中
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柒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
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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