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618號
SLDV,102,司促,618,2013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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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61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姚欣宜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洪俊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零柒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柒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
  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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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