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86號
SLDV,102,司促,586,20130117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8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周甲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壹拾玖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586 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周甲青  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35222 │     │1月10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 一) 債務人周甲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
    00000000000 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
    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1月09日止累計101,
    819 元正未給付,其中35,222元為消費款;66,597元為
    循環利息;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
   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
  ( 二)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    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
    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