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19號
SLDV,102,司促,519,2013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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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1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胡長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陸拾柒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捌萬壹仟零貳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之利息,暨
  按月以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胡長裕於93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     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
    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
     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
     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 (二)債務人迄98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1,067 元整未為
     清償( 含消費款81,024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8,043 元
     整及違約金12,000元整) 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
     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
     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
     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81,024元整自98年05月01日起
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.97%計算之利息,暨以每月20
     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     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
    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   謹   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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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