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楊三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肆佰陸拾柒元,及其
中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
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二九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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