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440號
SLDV,102,司促,440,2013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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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4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侯筑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叁拾肆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2年度司促字第44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侯筑文  │自民國 102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八│
│  │114405│     │12月 22日起 │      │.七五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侯筑文  │自民國 102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140048│     │12月 22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侯筑文於民國99年11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  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2年11月
 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2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
  754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
  利息之約定"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,係將每筆「得計入
 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
  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。",
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。
  緣相對人侯筑文於民國100年4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
  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 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2
  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2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
  利息6327元。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"
 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
  本金餘額,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。甲方同意
  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,自到期日起算至
  清償日止,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%計算遲延利息。"
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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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