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侯筑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叁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2年度司促字第44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侯筑文 │自民國 102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八│
│ │114405│ │12月 22日起 │ │.七五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侯筑文 │自民國 102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│140048│ │12月 22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侯筑文於民國99年11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2年11月
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2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
754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
利息之約定"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,係將每筆「得計入
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
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。",
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。
緣相對人侯筑文於民國100年4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
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2
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2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
利息6327元。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"
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
本金餘額,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。甲方同意
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,自到期日起算至
清償日止,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%計算遲延利息。"
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