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427號
SLDV,102,司促,427,20130122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42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
代 理 人 林雅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趙偉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叁仟柒佰叁拾陸
  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貳佰壹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
  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
  七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