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陳柏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亞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令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伍
元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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