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佳屏即陳佳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捌佰玖拾柒元,
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貳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
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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