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彭德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玖佰壹拾伍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債務人彭德敏於民國94年5 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
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
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
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遲延利息。
(二)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
計新臺幣256915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
外,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
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
人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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