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總欣配管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武洋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鍠源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志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壹佰陸拾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