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1951號
SLDV,102,司促,1951,201301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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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9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莉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零捌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1951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劉莉茵  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8.25%│
│  │41313 │     │1月29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劉莉茵  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19307 │     │1月29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 一) 債務人劉莉茵於民國93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
     0 元,約定自民國93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96年11 月25
    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.25 採機
     動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
    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
     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
    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    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    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1 月28
     日止累計81,676元正未給付,其中41,313元為本金;4
     0,279 元為利息;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    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     所示之利息。
  ( 二) 債務人劉莉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
    00000000000 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
    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1月28日止累計43
    ,932元正未給付,其中19,307元為消費款;21,025元為
    循環利息;3,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  002)所示之利息。
  ( 三)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    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
    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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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