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1731號
SLDV,102,司促,1731,20130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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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7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
代 理 人 王世清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高曼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
 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二九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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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