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
代 理 人 王世清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曼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,及其
中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
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二九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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