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1728號
SLDV,102,司促,1728,201301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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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72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世昌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拾壹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,及
  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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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