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1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
代 理 人 蘇品儒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幸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伍佰捌拾玖元,
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玖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
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
算之利息,暨按延滯第一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
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
上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,其應計付之逾
期手續費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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