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
代 理 人 謝明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猷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叁元,
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零肆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按
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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